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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條款

住宿條款

令和4年12月1日修訂

適用範圍

第1條

  1. 本酒店與住宿客戶之間簽訂的住宿合同及與此相關的合同應當依據本約款的規定進行,對於本約款未提及的事項,應當依據法律或規定進行。
  2. 本酒店在不違反法律和習俗的範圍內同意特別約定時,應以特別約定為優先。

申請住宿合同

第2條

  1. 申請與本酒店簽訂住宿合同的人應向酒店提供以下事項。
    • (1)住宿者姓名
    • (2)住宿日期和預計到達時間
    • (3) 住宿費用(原則上根據附表1的基本住宿費用)
    • (4)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如果住宿客戶在住宿期間超過第2項規定的住宿日期申請繼續住宿,本酒店將視為已申請新的住宿合同。

住宿合同成立時

第3條

  1.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條申請時成立。但是,如果本酒店證明未接受申請,本條規定不適用。
  2. 根據前款的規定,住宿合同成立時,應在本酒店規定的申請截止日期前支付酒店指定的申請款項,以住宿期間(超過3天的情況下為3天)的基本住宿費為限。
  3. 申請款項首先用於抵充住宿客戶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用,如果發生適用第6條和第18條的違約情況,則按照違約金和賠償金的順序使用,如果剩余金額,則在根據第12條規定支付費用時退還。
  4. 如果住宿客戶未能在第2款規定的日期前支付申請款項,則住宿合同失效。但是,僅當本酒店在指定申請款項的支付期限時通知住宿客戶時,本款規定才適用。

特別約定不需要支付申請款項

第4條

  1. 盡管根據前條第2款的規定,本酒店可以同意不需要支付申請款項的特別約定。
  2. 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請時,如果本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款的申請款項或未指定申請款項的支付期限,則視為同意前款的特別約定。

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第5條

  1. 在以下情況下,本酒店可以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 (1) 當住宿申請不符合本約款規定時。
    • (2) 因客房已滿而沒有空余客房時。
    • (3) 認為擬住宿人可能會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風俗的行為時。
    • (4) 認為擬住宿人屬於以下情況時:
      • 根據《暴力團員不當行為的預防等相關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項規定的"暴力團"(以下稱為"暴力團"); 根據同一條第2條第6項規定的"暴力團員"(以下稱為"暴力團員"); 屬於暴力團準構成員、暴力團相關人員或其他反社會勢力;
      • 暴力團體或暴力團成員支配經營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
      • 法人中的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員標準的人員。
    • (5) 擬住宿人對其他住宿客戶造成顯著困擾的言行時。
    • (6) 明顯認定擬住宿人為傳染病患者時。
    • (7) 發生了與住宿相關的暴力要求行為,或者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 (8) 因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無法提供住宿時。
    • (9) 符合神奈川縣旅館業法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的情況時。

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權

第6條

  1. 住宿客戶可以向本酒店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合同。
  2. 如果住宿客戶因應承追究責任的原因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指旅館依照第3條第2款規定指定申請金支付日期並要求支付的情況,但在支付之前宿泊客解除住宿合同的情況除外),根據附表2的規定,本酒店將索取違約金。但是,如果旅館根據第4條第1款的約定行事,並且在遵守約定時告知住宿客戶有關解除住宿合同的違約金支付義務的情況下,限於本酒店通知住宿客戶的情況。
  3. 如果住宿客戶未提前聯系並且在入住當天下午8點(如果預計抵達時間已明確指出,則為超過該時間)仍未到達,旅館可能視為宿泊客自行解除住宿合同並進行處理。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權

第7條

  1. 以下情況下,本酒店可以解除住宿合同。
    • (1)認為住宿客戶可能會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良好風俗的行為,或者已經違反了這些規定。
    • (2)認為住宿客戶符合以下情況之一:
      • 暴力團體、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或與暴力團體有關的其他反社會勢力;
      • 暴力團體或暴力團成員支配經營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
      • 法人中的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員標準的人員。
    • (3)住宿客戶對其他住客造成明顯騷擾行為。
    • (4)住宿客戶明顯被確認為傳染病患者。
    • (5)發生與住宿相關的暴力要求行為,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
    • (6)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提供住宿。
    • (7)在寢室內吸煙,對消防設備進行惡作劇,或違反旅館製定的使用規則禁止事項(僅限於對火災預防必需品的限製)。
  2. 如果根據前款規定旅館解除住宿合同,本酒店將不收取住宿客戶尚未獲得的住宿服務的費用。

住宿的登記入住

第8條

  1. 住宿客戶在抵達當天需在前臺登記以下事項。
    • (1) 住宿客戶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和職業
    • (2) 對於外國人,還需提供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和入境日期
    • (3) 出發日期和預計離開時間
    • (4) 其他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2. 若住宿客戶希望以旅行支票、宿泊券、信用卡等貨幣替代方式支付第12條規定的費用,需在登記時提前出示相關證件。

客房的使用時間

第9條

  1. 住宿客戶可以使用酒店客房的時間從下午3點到次日上午11點。然而,在連續住宿的情況下,除到達日和離開日外,客房可以全日使用。
  2. 盡管如前款所述,本酒店有可能滿足在非規定時間段內的客房使用需求。

遵守使用規則

第10條

住宿客戶在酒店內需遵守酒店公布並張貼的使用規定。

營業時間

第11條

  1. 本酒店主要設施的營業時間如下所示,其他設施的詳細營業時間將在提供的宣傳冊、指示牌、客房服務指南等中通知客人。
    • (1) 沒有門禁時間限製
    • (2) 24小時前臺服務
  2. 對於特殊原因,前款所述的時間可能會臨時更改,更改時酒店將通過適當的方式進行通知。

支付費用

第12條

  1. 住宿客戶需支付的住宿費用等詳細項目請參見附表1。
  2. 客房費用等的支付可用貨幣或經酒店批準的旅行支票、宿泊券、信用卡等方式,在客人離開時或酒店索要時,在前臺進行支付。
  3. 即使本酒店已提供客房並可以使用,若客人任意選擇不入住,仍需支付住宿費。

本酒店的責任

第13條

本酒店在執行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或由於未履行這些合同導致客人受到損害時,將賠償相應損失。然而,若該損失不是由酒店的過失引起的,則本酒店無需承擔責任。

無法提供預訂客房時的處理方式

第14條

  1. 若本酒店無法提供住宿客戶預訂的客房,則需獲得住宿客戶同意,盡力提供條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設施。
  2. 盡管如前款所述,如果本酒店無法提供其他住宿設施,將支付相當於違約金的賠償金給住宿客戶,該賠償金將被計入損害賠償金額。然而,若客房無法提供是由於非酒店的過失所致,則無需支付賠償金。

存放物品等的處理

第15條

  1. 當本酒店將賠償住宿客戶存在於前臺存放的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遭受不可抗力以外的喪失、損壞等情況所造成的損失。然而,若涉及現金及貴重物品,酒店要求賓客明示其種類與價值,並且住宿客戶未能履行該要求,則酒店將以最高15萬日元的限額進行賠償。
  2. 若住宿客戶未將其帶入酒店的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交由前臺保管,而該物品在酒店故意或過失下喪失、損壞等情況所造成的損失,本酒店將負責賠償。然而,若住宿客戶未提前明示該物品的種類與價值,則除非本酒店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本酒店賠償的限額為15萬日元。

住宿客戶行李或攜帶物品的保管

第16條

  1. 若住宿客戶的行李在入住之前已經送抵酒店並且得到酒店的同意,則酒店將負責妥善保管,並在住宿客人在前臺辦理入住手續時交還。
  2. 若住宿客戶在退房後發現遺落在酒店內的行李或攜帶物品,並且該物品的所有者得到確認,酒店將與該所有者聯系並征求其指示。然而,若所有者沒有提供指示或無法確認所有者身份,則酒店將保管物品6個月,包括發現的日期,並根據需要上報最近的警察局。然而,涉及影響衛生環境的食品、煙草、雜誌等將會被立即處理。
  3. 對於前兩條情況下的住宿客戶行李或攜帶物品的保管,酒店的責任將適用於第16條第1款的規定,對於第2款的規定,酒店的責任將適用於相應的第2款規定。

停車責任

第17條

  1. 若住宿客戶使用酒店的停車場,無論是否寄存車輛鑰匙,酒店僅提供停車場位置,並不承擔車輛的管理責任。然而,若在停車場管理過程中由於酒店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時,酒店將負責相應的賠償責任。

住宿客戶責任

第18條

若因住宿客戶故意或過失造成酒店受損時,住宿客戶應對酒店進行賠償。


附表1 宿費等費用明細(適用於第2條第1款及第12條第1款相關事項)

明細
住宿費用 ①基本住宿費(房費及房費+早餐等飲食費)
追加費用 ②額外飲食(不包括①中的飲食項目)及其他利用費用
稅金 ③消費稅・入浴稅

※基本住宿費以前臺公示的費率表為準。


附表2 違約金(適用於第6條第2款相關事項)

合同申請人數 在 1名~10名的情況下
不住宿 當天 1~3天前 4~7天前
100% 100% 50% 10%
合同申請人數 超過11人的情況下
不住宿 當天 1~3天前 4~7天前 8~14天前 15~30天前
100% 100% 70% 50% 30% 10%

※%是指違約金的比率,基於基本住宿費。

※若合同的天數縮短,無論減少的天數有多少,都將收取按日計算(第一天)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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