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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条款

住宿条款

令和4年12月1日修订

适用范围

第1条

  1. 本酒店与住宿客户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与此相关的合同应当依据本约款的规定进行,对于本约款未提及的事项,应当依据法律或规定进行。
  2.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律和习俗的范围内同意特别约定时,应以特别约定为优先。

申请住宿合同

第2条

  1. 申请与本酒店签订住宿合同的人应向酒店提供以下事项。
    • (1)住宿者姓名
    • (2)住宿日期和预计到达时间
    • (3) 住宿费用(原则上根据附表1的基本住宿费用)
    • (4)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如果住宿客户在住宿期间超过第2项规定的住宿日期申请继续住宿,本酒店将视为已申请新的住宿合同。

住宿合同成立时

第3条

  1.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条申请时成立。但是,如果本酒店证明未接受申请,本条规定不适用。
  2. 根据前款的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应在本酒店规定的申请截止日期前支付酒店指定的申请款项,以住宿期间(超过3天的情况下为3天)的基本住宿费为限。
  3. 申请款项首先用于抵充住宿客户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如果发生适用第6条和第18条的违约情况,则按照违约金和赔偿金的顺序使用,如果剩余金额,则在根据第12条规定支付费用时退还。
  4. 如果住宿客户未能在第2款规定的日期前支付申请款项,则住宿合同失效。但是,仅当本酒店在指定申请款项的支付期限时通知住宿客户时,本款规定才适用。

特别约定不需要支付申请款项

第4条

  1. 尽管根据前条第2款的规定,本酒店可以同意不需要支付申请款项的特别约定。
  2. 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如果本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的申请款项或未指定申请款项的支付期限,则视为同意前款的特别约定。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5条

  1. 在以下情况下,本酒店可以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 (1) 当住宿申请不符合本约款规定时。
    • (2) 因客房已满而没有空余客房时。
    • (3) 认为拟住宿人可能会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时。
    • (4) 认为拟住宿人属于以下情况时:
      • 根据《暴力团员不当行为的预防等相关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项规定的"暴力团"(以下称为"暴力团"); 根据同一条第2条第6项规定的"暴力团员"(以下称为"暴力团员"); 属于暴力团準构成员、暴力团相关人员或其他反社会势力;
      • 暴力团体或暴力团成员支配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 法人中的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团员标准的人员。
    • (5) 拟住宿人对其他住宿客户造成显着困扰的言行时。
    • (6) 明显认定拟住宿人为传染病患者时。
    • (7) 发生了与住宿相关的暴力要求行为,或者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 (8)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时。
    • (9) 符合神奈川县旅馆业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的情况时。

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6条

  1. 住宿客户可以向本酒店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2. 如果住宿客户因应承追究责任的原因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指旅馆依照第3条第2款规定指定申请金支付日期并要求支付的情况,但在支付之前宿泊客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根据附表2的规定,本酒店将索取违约金。但是,如果旅馆根据第4条第1款的约定行事,并且在遵守约定时告知住宿客户有关解除住宿合同的违约金支付义务的情况下,限于本酒店通知住宿客户的情况。
  3. 如果住宿客户未提前联系并且在入住当天下午8点(如果预计抵达时间已明确指出,则为超过该时间)仍未到达,旅馆可能视为宿泊客自行解除住宿合同并进行处理。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第7条

  1. 以下情况下,本酒店可以解除住宿合同。
    • (1)认为住宿客户可能会违反法律、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或者已经违反了这些规定。
    • (2)认为住宿客户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 暴力团体、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与暴力团体有关的其他反社会势力;
      • 暴力团体或暴力团成员支配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 法人中的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团员标准的人员。
    • (3)住宿客户对其他住客造成明显骚扰行为。
    • (4)住宿客户明显被确认为传染病患者。
    • (5)发生与住宿相关的暴力要求行为,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
    • (6)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提供住宿。
    • (7)在寝室内吸烟,对消防设备进行恶作剧,或违反旅馆制定的使用规则禁止事项(仅限于对火灾预防必需品的限制)。
  2. 如果根据前款规定旅馆解除住宿合同,本酒店将不收取住宿客户尚未获得的住宿服务的费用。

住宿的登记入住

第8条

  1. 住宿客户在抵达当天需在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 (1) 住宿客户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和职业
    • (2) 对于外国人,还需提供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和入境日期
    • (3) 出发日期和预计离开时间
    • (4) 其他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若住宿客户希望以旅行支票、宿泊券、信用卡等货币替代方式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需在登记时提前出示相关证件。

客房的使用时间

第9条

  1. 住宿客户可以使用酒店客房的时间从下午3点到次日上午11点。然而,在连续住宿的情况下,除到达日和离开日外,客房可以全日使用。
  2. 尽管如前款所述,本酒店有可能满足在非规定时间段内的客房使用需求。

遵守使用规则

第10条

住宿客户在酒店内需遵守酒店公布并张贴的使用规定。

营业时间

第11条

  1. 本酒店主要设施的营业时间如下所示,其他设施的详细营业时间将在提供的宣传册、指示牌、客房服务指南等中通知客人。
    • (1) 没有门禁时间限制
    • (2) 24小时前台服务
  2. 对于特殊原因,前款所述的时间可能会临时更改,更改时酒店将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通知。

支付费用

第12条

  1. 住宿客户需支付的住宿费用等详细项目请参见附表1。
  2. 客房费用等的支付可用货币或经酒店批准的旅行支票、宿泊券、信用卡等方式,在客人离开时或酒店索要时,在前台进行支付。
  3. 即使本酒店已提供客房并可以使用,若客人任意选择不入住,仍需支付住宿费。

本酒店的责任

第13条

本酒店在执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或由于未履行这些合同导致客人受到损害时,将赔偿相应损失。然而,若该损失不是由酒店的过失引起的,则本酒店无需承担责任。

无法提供预订客房时的处理方式

第14条

  1. 若本酒店无法提供住宿客户预订的客房,则需获得住宿客户同意,尽力提供条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设施。
  2. 尽管如前款所述,如果本酒店无法提供其他住宿设施,将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赔偿金给住宿客户,该赔偿金将被计入损害赔偿金额。然而,若客房无法提供是由于非酒店的过失所致,则无需支付赔偿金。

存放物品等的处理

第15条

  1. 当本酒店将赔偿住宿客户存在于前台存放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遭受不可抗力以外的丧失、损坏等情况所造成的损失。然而,若涉及现金及贵重物品,酒店要求宾客明示其种类与价值,并且住宿客户未能履行该要求,则酒店将以最高15万日元的限额进行赔偿。
  2. 若住宿客户未将其带入酒店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交由前台保管,而该物品在酒店故意或过失下丧失、损坏等情况所造成的损失,本酒店将负责赔偿。然而,若住宿客户未提前明示该物品的种类与价值,则除非本酒店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本酒店赔偿的限额为15万日元。

住宿客户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

第16条

  1. 若住宿客户的行李在入住之前已经送抵酒店并且得到酒店的同意,则酒店将负责妥善保管,并在住宿客人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还。
  2. 若住宿客户在退房后发现遗落在酒店内的行李或携带物品,并且该物品的所有者得到确认,酒店将与该所有者联系并征求其指示。然而,若所有者没有提供指示或无法确认所有者身份,则酒店将保管物品6个月,包括发现的日期,并根据需要上报最近的警察局。然而,涉及影响卫生环境的食品、烟草、杂志等将会被立即处理。
  3. 对于前两条情况下的住宿客户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酒店的责任将适用于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第2款的规定,酒店的责任将适用于相应的第2款规定。

停车责任

第17条

  1. 若住宿客户使用酒店的停车场,无论是否寄存车辆钥匙,酒店仅提供停车场位置,并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然而,若在停车场管理过程中由于酒店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时,酒店将负责相应的赔偿责任。

住宿客户责任

第18条

若因住宿客户故意或过失造成酒店受损时,住宿客户应对酒店进行赔偿。


附表1 宿费等费用明细(适用于第2条第1款及第12条第1款相关事项)

明细
住宿费用 ①基本住宿费(房费及房费+早餐等饮食费)
追加费用 ②额外饮食(不包括①中的饮食项目)及其他利用费用
税金 ③消费税・入浴税

※基本住宿费以前台公示的费率表为准。


附表2 违约金(适用于第6条第2款相关事项)

合同申请人数 在 1名~10名的情况下
不住宿 当天 1~3天前 4~7天前
100% 100% 50% 10%
合同申请人数 超过11人的情况下
不住宿 当天 1~3天前 4~7天前 8~14天前 15~30天前
100% 100% 70% 50% 30% 10%

※%是指违约金的比率,基于基本住宿费。

※若合同的天数缩短,无论减少的天数有多少,都将收取按日计算(第一天)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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